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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出台2013年5月3日

※发布时间:2013-5-3 13:46:0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腾讯大秦网讯 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2013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岳喜栋、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雷鸣雄在新闻发布会上分别做了发布辞。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建设的步伐加快,对矿产资源特别是砂、石等普通建筑材料的需求量剧增,开山采石的矿山企业数量迅速增加,这些矿山企业大多数集中在丘陵山区和铁、公两侧附近露天开采。据统计,2011年全省有各类采石企业2111个,其中,大中型矿山83个,占总数的3.88%。这些企业为我省的基础设施和城镇化建设提供资源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较为严重的生态问题,不少山体被肢解,植被,岩石裸露,使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遭受了一定程度的。尤其是秦岭北麓山前地带和渭北唐十八陵遗址范围违法违规开采问题在社会上反响很大。另外,由于我省地质条件所限,人多地少,加之当地群众的生活习俗,陕北黄土高原斩坡修窑,陕南山区削山建房十分普遍,由此引发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给人民群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危害。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的规划、管理、和合理利用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手段,《办法》的出台,将在全省范围内严格控制开山采石削山建房活动,进一步规范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生态和自然景观,保障人民群命财产安全。本办法对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发布实施的本《办法》共有20条,分别从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名词解释、及部门职责、规划编制、相关制度及开采和建设、法律责任、施行时间等方面均作了明确的。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落实了及部门职责。开山采石削山建房活动施行各级负总责,国土、环保、住建、安监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

  二、施行三项制度。即规划编制制度、许可制度、三同时制度。对于许可制度,《办法》:开山采石依法实行采矿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削山建房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对于三同时制度,《办法》:开山采石削山建房应当依法进行地质灾害性评估、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不能有效安全生产或者造成生态的,应当配套建设治理工程或者设施,并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三、提出了八项。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的禁采禁建区、巡查监测治理、开采建设、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开山采石的设置方案、资质要求和禁采区已有企业关闭;削山建房的安全技术服务。

  本《办法》的实质是要通过落实各级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严格加强审批和监督管理,不断规范开山采石削山建房活动,达到有效自然生态和人民群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附: 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令 第168号

  《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已经省2013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3年2月3日

  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规范开山采石削山建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山采石削山建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 本办法所称开山采石,是指在山地丘陵露天开采石材石料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削山建房,是指在山地丘陵开挖山体建造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开山采石削山建房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山采石企业的采矿登记和削山建房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山采石削山建房影响自然景观和生态的情况实施监督,对具体的开山采石削山建房项目执行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的安全可靠性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开山采石削山建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省矿产资源、城乡建设、等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山采石削山建房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开山采石依法实行采矿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削山建房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第八条 下列区域、地段开山采石:

  (一)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

  (二)自然区的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封山育林区、植物园、文物区和地质遗迹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一级区和二级区范围内;

  (三)港口、机场、军事设施、重要输变电设备、线、油气管线、水工程及其设施、通讯设施等范围内;

  (四)铁、高速公、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两侧直观可视的范围内;

  (五)本省境内黄河、渭河、嘉陵江、汉江等河流、湖泊、水库和堤坝两侧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开山采石的其他地区。县级人民应当根据前款具体划定禁采区,并设置标识。

  第九条 削山建房应当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不得在洪水淹没区和地质灾害区削山建房,避免引发地质灾害。县级人民应当动态定期发布地质灾害易发区图,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十条 对于禁采区内现有开山采石企业,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开山采石和削山建房活动开展地质灾害和动态巡查,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和生态的,应当落实监测责任和灾情险情速报制度,发现时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新设采石采矿权实行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设区的市、县人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和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石采矿权设置方案,报省人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 开山采石申请人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并依照采矿登记的相关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的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开采量进行规范开采。不得越界开采、超量开采。削山建房应当按照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批准的设计和相关建设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开山采石、削山建房应当依法进行地质灾害性评估、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不能有效安全生产或者造成生态的,应当配套建设治理工程或者设施,并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六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居民建房和农村宅建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技术等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开山采石、削山建房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已关闭的开山采石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核销其民用爆炸物品供应计划;机关应当收回核发的有关许可证件;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单位不得再向其供应爆炸物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的从其。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徇私舞弊、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